(一)办理机构:本市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(二)办理程序:
1、条件:
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:
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,经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(县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,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《生育服务证》,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《生育服务证》。
2、标准:
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、规范、有效。
3、时限:两个月。收费标准及依据:不收费
(三)办理依据:
1、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九条
2、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》(2000年市政府第49号令)第五条第(二)项